台立法机构:私刑拘禁凌虐最重判7年
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台湾“中央社”报道,台立台立法机构16日三读修正通过“刑法”部分条文,法机若3人以上共同对被害人犯“剥夺行动自由罪”或过程中凌虐被害人等,构私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刑拘得并科100万元(新台币,禁凌下同)以下罚金。虐最年
三读通过条文也规定,重判若犯上述罪行因而致人于死者,台立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伤者,法机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构私
另,刑拘构成加重“剥夺行动自由罪”的禁凌情形有5款,只要有其中一款,虐最年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重判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,台立分别是3人以上共同犯之;携带凶器犯之;对精神、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;对被害人施以凌虐。这4款情形,未遂犯罚之。此外,第5款情形则为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7日以上。